和记录的;
4、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,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;
5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,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;
6、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、考核,或者考核不合格,擅自上岗作业的;
7、施工期间,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;
8、其它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五、隐蔽工程或检验批(工序)的验收应制度化、程序化和标准化
1、验收的条件:
(1)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,并应形成验收文件(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5款)。
(2)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(同上第4款)。
(3)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,承包人进行自检,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(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,工程报验单A7表)。
2、验收人员资格:
(1)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(“条例”第77条)。
(2)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(同上第3款)。
(3)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,专职质检员和技术负责人参加。
3、验收标准:
(1)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、设计文件的要求(同上第2款)。
(2)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(同上第1款)。
(3)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(同上第7款)。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,该检验批视为不合格。
4、检验批的验收程序:
(1)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合格之后才报监理工程师验收。
(2)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,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,并按统一标准D01表记录。
(3)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的验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实行抽检(复验),合格签署“同意验收”。 上一页 [1]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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